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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人遭酒駕撞死 乘客險1600萬拿不到

東森新聞 – 2012年9月22 下午1:03

20號清晨發生的死亡車禍,住在新北市三重的蔡姓婦人, 坐台灣大車隊的計程車被後方酒駕女追撞,即使有繫安全帶, 但強烈撞擊造成頸部斷裂,魂斷台北橋,原本以為可以有1600萬 的乘客保險,但是台灣大車隊表示,雖然公司有投保乘客責任險, 但肇事者不是車隊司機,所以不在理賠範圍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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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/台北報導】2012.09.13 11:04 am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購買保險, 由於保單價值仍屬財產一部分,若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, 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,變更為他人所有, 等於將財產無償移轉,將認定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。會計師建議, 父母若為子女從小規劃保單,簽約前應考慮要保人為誰, 及對稅負的影響。

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某遺產稅案件,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子女為被 保險人,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,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, 每年繳納約1百萬保險費。但在過世前,知道來日不多, 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。按保險法規定, 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,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, 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則屬要保人所有。南區國稅局表示,變 更要保人及受益人後,將應得的保險利益,變更為他人所有, 等於將財產無償移轉給子女,符合贈與行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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